前提紧要 你应该知道的信息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也依据该《条例》开展了养犬管理工作。
2019年6月28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 ,公布了市区二环以内为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2020年4月1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桐乡市各镇(街道)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决定推进养犬重点管理区由主城区向各镇(街道)扩面,并划定了各镇(街道)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中,濮院镇、崇福镇、乌镇镇的养犬重点管理区,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其他镇(街道)的养犬重点管理区,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目前,全市各镇(街道)养犬重点管理区已全部生效,实现了养犬重点管理区全覆盖。
根据《条例》,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全市各镇(街道) 养犬重点管理区登记办证流程 全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市民请按以下步骤完成养犬登记办证手续: 第1步:犬主人预登记
①在“桐乡综合执法”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找到【桐乡犬类管理】进行犬只注册;
②需要上传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信息; ③预约注射疫苗及芯片。 第2步:初审
各镇(街道)犬管办根据注册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通知犬主进行第三步操作;若审核不通过,则告知犬主对犬只进行自行处置。 第3步:注射疫苗及芯片 定点宠物医院或免疫点核对是否与预约登记犬只信息一致,若核对一致,则完成免疫并注射芯片;若核对不一致,责令犬主人改正,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4步:犬证申请 完成注射疫苗和芯片,可申请电子养犬证书。 第5步:发放犬牌电子证 申请通过,发放犬牌电子证,顺利完成养犬办证全部流程。
全市各镇(街道) 狂犬病免疫点和犬管办信息 目前,犬类登记办证免费,疫苗实行市场化定价,具体请咨询各镇(街道)免疫点。 市区 市区犬类服务点(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70978 地址:梧桐街道文昌路50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梧桐分局 市区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梧桐晟喆宠物诊所 | 市区振兴东路振华路75号 | 13857343947 | 2 | 梧桐爱宠宠物诊所 | 市区复兴北路1086号-1092号 | 88081185 | 3 | 爱尚宠物诊所 | 市区茅盾西路261-263号 | 15726928996 | 4 | 维特宠物诊所 | 市区逾桥中路471号 | 88038200 | 5 | 安安动物诊疗有限公司振兴东路分公司 | 市区屠甸路852号 | 80895120 | 6 | 梧桐贝宠宠物医院 | 市区宏源路260-261号 | 88663505 | 7 | 安安动物诊疗有限公司 | 市区复兴路50号1幢 | 88058120 | 8 | 梧桐安心宠物医院 | 市区校场东路463号 | 88072020 | 9 | 梧桐贝尔康宠物诊所 | 市区复兴北路1166号 | 88081113 |
开发区(高桥街道) 开发区(高桥街道)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8849319 地址:开发区(高桥街道)广华路29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高桥)分局一楼审批大厅 开发区(高桥街道)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安安动物诊疗有限公司 | 梧桐街道复兴路50号1幢 | 18257369336 |
濮院镇 濮院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83986 地址:濮院镇宏苑路733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濮院分局一楼 濮院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濮院范大夫动物诊疗所 | 濮院镇凯旋路533号 | 88822552 | 2 | 濮院贝宠宠物诊所 | 濮院镇凯旋路上城小区102号 | 88663529 |
崇福镇 崇福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8411400 地址:崇福镇锦绣路167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福分局办事大厅 崇福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崇福布瑞迪宠物诊所 | 崇福镇青年路101号 | 13736846976 | 2 | 崇福峰合宠物诊所 | 崇福镇建业北路168-176号 | 15858314537 |
乌镇镇 乌镇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8788078 地址:乌镇镇分水墩路1061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乌镇分局 乌镇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乌镇犬类一站式服务点 | 乌镇镇分水墩路1061号 | 88788078 |
洲泉镇 洲泉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9387981 地址:洲泉镇环城南路汽车站东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洲泉分局一楼 洲泉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洲泉镇爱丽兽药店 | 洲泉镇南市桥西桥堍40-42号 | 13967360977 |
石门镇 石门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82970 地址:石门镇人民路50号 石门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石门镇动物防疫服务站 | 石门镇子恺东路76号 | 88616972 |
凤鸣街道 凤鸣街道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9372825 地址:凤鸣街道同福宏泰南路188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凤鸣中队办事大厅 凤鸣街道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安安动物诊疗有限公司 | 梧桐街道复兴路50号1幢 | 18257369336 |
屠甸镇 屠甸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9399268、89399267 地址:屠甸镇青云路37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屠甸中队(综治、社保所大楼) 屠甸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屠甸镇防疫服务点 | 屠甸镇青云路37号 (农经中心) | 89399284 |
大麻镇 大麻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72733 地址:大麻镇光明路与科洲线交叉口新汽车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麻中队三楼办事大厅 大麻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大麻镇动物防疫服务站 | 大麻镇西桥路57号 | 89399275 |
河山镇 河山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76280 地址:河山镇环河北路 河山镇狂犬病免疫点 序号 | 动物诊疗机构 | 地址 | 电话 | 1 | 河山镇犬证一站式服务点 | 河山镇环河北路 | 89376280 |
养犬登记成功的 三种“身份证明” 犬只准养登记工作开始后,养犬市民需要为爱犬拿到三种“身份证明”:电子芯片、犬牌、电子证书,才算登记成功。
市民经过网上申报,网上初审通过后,便可带着狗狗前往各镇指定狂犬病免疫点注射疫苗,如已注射疫苗需提供相关证明免于注射。
在注射疫苗之后,植入的电子芯片中可存储犬只的基本信息。这些程序完成后,相关部门便会向审核通过的个人(单位)发放电子证书。
养犬采取“年审制”,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市民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如有其他不明,请咨询各镇(街道)犬管办或犬类便民服务点。
携犬外出 “五要”“六不进” 携犬外出“五要”: 一、要佩戴犬牌。 二、要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三、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要使用长度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五、要在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携犬外出“六不进”: 一、不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不进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 三、不进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不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不进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除外。 饲养犬只“五做到” 一、做到及时办理准养登记,有效期满需及时延续。 二、做到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三、做到犬吠影响他人时及时制止。 四、做到“一户一犬”。 五、做到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相关处罚条例 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